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园市监处罚〔2022〕Z09号
当事人:苏州彤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1XHW3M8G
住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东平街287号广鸿大厦1楼123室
经营者:朱顺利
身份证件号码:
2022年8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收到案件线索,称当事人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擅自在天猫商城平台上的店铺:“晨光彤学专卖店”的“晨光浮雕ar智能语音地球仪3d立体悬浮儿童启蒙正版小学生用初中生摆件客厅家用台灯发光男孩生日礼物立体凹凸”地球仪,当事人存在涉嫌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发行业务的行为。该案于8月22日立案,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
经查,当事人系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品牌授权直营企业,在网络平台售卖晨光品牌相关文具产品,当事人在其网店内售卖商品ID为669216986694的晨光品牌地球仪,地球仪属于出版物但当事人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所售的该款地球仪自上架以来总计销售53个,总计销售金额12731.41元。
当事人在天猫商城平台上收到地球仪商品购买订单后直接联系工厂发货,现场检查时其经营场所内没有相关产品库存,且没有相关专用工具、设备。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情况;
2.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的执法视频记录、现场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事实;
3.天猫商城提供的当事人所涉商品的销售记录,证明当事人所涉商品的销售数量及金额;
4.当事人提供的所涉商品的地图审核批准书,证明当事人所涉商品已取得审图号等相应文书;
5.当事人提供的与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使用授权书及合同,证明当事人销售所涉商品已取得品牌方授权;
6.当事人提供的所涉商品的销售记录及退货退款记录,证明当事人所涉商品的销售数量及金额;
7.当事人所涉商品的成本单据,证明当事人所涉商品的成本情况;
8.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省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平台查询当事人行政处罚等信息截图,证明当事人无行政处罚记录的事实。
2022年10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苏园市监罚告〔2022〕Z09号),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处的行政处罚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来本局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其网店内销售地球仪的行为,按照《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三款:“本规定所称发行,包括批发、零售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的规定,当事人在网络平台销售地球仪,地球仪属于出版物,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但当事人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当事人已涉嫌构成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当事人在网络平台销售晨光品牌地球仪53个,总计销售金额12731.41元,销售金额12731.41元即为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额。
鉴于大众对于地球仪属于出版物知晓程度较低;当事人所售地球仪为正版商品,销售数量及获利金额较少,且已下架该商品;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且为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并及时停止该行为。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2731.41元;
2.并处10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工业园区全辖网点缴清上述款项。若使用转账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收款人”栏填写“苏州工业园区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用途栏”填写“缴纳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